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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

发布时间: 2024-03-25

                 施工企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

因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瑕疵的,根据《合同法》第281条、《建筑法》第60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无偿修理、返工及改建等,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当施工企业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时,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让承包人支付合理修复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上述是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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